环境执法尖兵办理的15个典型案例

 2024-06-12     笔记本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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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领域优秀个人宣传力度,鼓舞执法办案士气,充分的发挥“领头雁”作用,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公布了第二批环境执法尖兵办理的典型案例,供环境执法人员学习、参考和借鉴。

  2022年7月2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并结合视频监控发现:辖区某建材有限公司有员工进入自动监控站房进行关机等操作后,该企业多个污染物自动监控数据出现异常,执法人员随即前往该公司现场进行实地检查。

  经调查,该公司员工葛某某为避免窑炉废气二氧化硫超标被处罚,在自动监控设施二氧化硫数据即将超标时,违规进入自动监控站房,通过两次电源重启、一次校零的操作,造成该公司上传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数据出现3分钟数据缺失、7分钟数据负值、57分钟数据为0,共计67分钟数据异常,进而达到监测数据虚假达标的目的。金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核检查起诉,1名嫌疑犯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22年8月12日上午,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永康分局执法人员通过自动监控视频发现某集团有限公司废水排放口自动监测设施存在违规人为操作,随即对该企业组织现场检查。

  2022年7月5日-14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义乌分局监控中心在平台上发现义乌市某印染有限公司忽然出现排放水量,但该公司一直处在停产状态。7月15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义乌分局对该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

  经查,该公司为使污水数据达标,用数根消防软管将厂房楼顶蓄水池的水分别排入一沉池池内、二沉池出口至标排口水槽内进行两道稀释,稀释后的水最终通过标排口外排。取样人员分别对该公司二沉池废水出口(第二道稀释前)、标排口、稀释用水采样检测。检验测试的数据表明,该公司通过冲入氨氮、总氮浓度较低的水对污水处理设施末端出口的超标污水进行稀释,再经标排口排放,以达到相关监控数据达标的目的。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已对相关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2022年8月1日,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线索,苍南、乐清两地生态环境、公安部门对位于苍南县灵溪镇南龙村的一处废旧汽配拆解点开展联合收网行动,现场发现该拆解点主要是做废旧三元催化器拆解、磨粉作业,通过拆解取出内置废三元催化剂,再球磨加工成粉末状后外售,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规定,机动车尾气净化催化剂为具有毒性的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50,废物代码:900-049-50。

  经查,2021年7月20日至2022年8月1日期间,该拆解点已完成拆解、加工约4吨废三元催化剂,除现场余留73.95公斤废三元催化剂外,现场还有0.5吨多未拆解的废三元催化器。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已对3名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9月22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生产经理和现场操作人员做出详细的调查询问;9月24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送达了《查封决定书》(温环平查〔2022〕1号)和《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温环平责改〔2022〕57号),对该公司的主要生产设备做查封并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根据调查的最终结果,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30万元,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拘留。

  9月29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瑞安分局执法人员向该公司送达了《查封决定书》(温环瑞查〔2022〕7号),并对该公司的涉事车辆进行查封。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宁波市北仑区积极地推进用电监控系统等科技化手段,并作为企业日常环保管理和非现场监管的重要方式之一,同时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通过企业集体培训和专人网上巡查,加强日常监督和管理,在企业做好精细化管控的基础上,实现对重点污染源24小时全天候在线监管,有实际效果的减少对企业的现场检查频次。

  2022年9月26日,网上巡查人员发现北仑区某电镀厂6号车间电镀生产线在昨天提醒后依旧处于离线状态,同时配套的碱喷淋塔和风机为在线状态且无相关电流数据,于是告知执法人员。执法人员随后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厂6号车间内1条镀锌生产线正在生产,车间内气味刺鼻,酸雾弥散明显,同时集气罩无明显吸风,进一步检查发现该生产线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引风机和碱喷淋塔的电机均未开启,随后执法人员对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2022年8月15日,接到群众反映该公司废水在线监控设备存在“稀释排放”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临海分局接报后立即牵头组织园区管委会、第三方机构及公安部门进行会商,拟定现场执法检查方案。

  经查,该公司污水站负责人张某多次组织人员通过污水站排放池架设的4根管道,将自来水、地下水和冷却水等排入排放水池,降低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指标,进而达到规避废水在线监控系统的目的,导致自动监测数据失真。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临海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已对8名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2022年10月30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在开展危废专项检查行动中发现杭州某印务有限公司CTP制版车间内有一台废显影液处理机正在运行,废显影液通过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另发现该公司CTP制版车间内混有废显影液的洗版机废水直接通过软管排入污水管网。

  经调查,根据《国家危险废物管理名录(2021年版)》和当事人提供的环评材料,废显影液和混有废显影液的洗版废水均属于危险废物(危废代码:231-002-16),当事人涉嫌通过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目前该案已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已立案进一步侦查中。

  案例十:东阳市某建材有限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11月5日对本案立案调查,2022年1月15日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5万元的处罚,并于10月18日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2022年11月7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与该公司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由该公司缴纳生态环境损害和鉴定评估费用共计16960元。

  2022年8月11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执法人员在生态环境部夏季监督帮扶督察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废气治理设施湿式除尘设施水喷淋未开启运行,同时废气收集明显不到位。现场用风速仪测量其中两台压铸机废气收集罩下方风速,测量结果为1台收集罩下方风速为0m/s,另1台收集罩下方风速为0.04m/s。

  当事人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同时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及《行政主任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该案件将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行政拘留。

  2022年7月22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永康分局联合永康市应急管理局、永康市综合执法局、永康市消防大队等部门对永康市东城街道大园童村新竹自然村开展“一厂多租”联合执法检查。

  在联合检查过程中,永康分局执法人员发现某五金配件加工厂主要是做平衡车生产,生产过程产生废水废气,该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于2021年7月份开始建设, 2021年7月建设完成后,污染治理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当日对该企业未批先建、未验先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并于10月9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人民币1.064万元和20万元。

  2022年7月29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永康分局接到信访举报反映“酥溪兰街断面经常有白色泡沫流出。”永康分局立即联合属地乡镇对该河流沿线工业公司进行排查,共排查企业13家,其中涉水企业3家。

  经调查,发现位于永康市象珠镇派溪吕村的永康市某五金配件加工厂正在从事五金配件抛光、清洗加工,该厂二楼清洗线下方置有托盘,托盘内装有微型水泵,清洗废水经托盘收集后,通过塑料水管经一楼雨水沟直接排放至外环境。采样检测结果为,该厂雨水沟排放的废水中pH值9.6,总磷浓度超标5.26倍;排水管排放的废水中pH值9.7,总磷浓度超标8.88倍。金华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对该厂进行查封,并处罚款人民币17万元。11月16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拟对当事人实施行政拘留。

  案例十四:杭州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涉嫌利用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

  2022年8月10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执法人员对杭州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生产厂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厂区内东侧有一废料收集池,池内有积水。收集池西南角设置水泵,水泵上有塑料软管,软管排放口设置在收集池南侧池塘边上,检查时未在排水,但现场有废水排放过的痕迹。执法人员分别对废料收集池内积水、软管排放口下方残留积水及池塘水采取水样送检,经监测软管排放口下方废水pH值超标。

  当事人在废料收集池内设置水泵及软管,将收集池内废水排放至南侧池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涉嫌利用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同时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及《行政主任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该案件将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行政拘留。

  案例十五:温州市某建材有限公司未采取比较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

  2022年9月26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温州市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砂子堆场未覆盖、喷淋设备未开启、未采取比较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随后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温环平责改〔2022〕43号),并对该公司拟处罚款人民币15400元。

  2022年9月29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再次来到该公司做复查,发现该公司未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砂子堆场仍未采取比较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并对该公司拟处罚款人民币46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