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812】关于支撑文明公司开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告诉

 2024-07-04     新闻中心

  1. 文艺表演集体;2. 文明、艺术、表演生意企业;3. 从事新闻出书、播送影视和文明艺术展览的企业;4. 从事表演活动的剧场(院)、音乐厅等专业表演场所;5. 经国家文明行政主任部分答应建立的文物商铺;6 .从事动画、漫画创造、出书和出产以及动画片制造、发行的企业;7从事播送电视(含付费和数字播送电视)节目制造、发行的企业,从事播送影视节目及电影出口交易的企业;8. 从事电影(含数字电影)制造、洗印、发行、放映的企业;9. 从事付费播送电视频道运营、节目集成播出推行以及接入服务推行的企业;10.从事播送电影电视有线、无线.从事移动电视、手机电视、网络电视、视频点播等视听节目事务的企业;12.从事与文明艺术、播送影视、出书物相关的知识产权自主开发和转让的企业;从事著作权署理、交易的企业;13.经国家行政主任部分答应从事网络图书、网络报纸、网络期刊、网络音像制品、网络电子出书物、在线游戏软件、网络美术著作、网络视听产品研讨开发和运营的企业;以互联网为手法的出书物出售企业;14.从事出书物、影视、剧目著作、音乐、美术著作及其他文明资源数字化加工的企业;15.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书物出书企业;16.出书物物流配送企业,经国家行政主任部分答应建立的全国或区域出书物发行连锁运营企业、出书物进出口交易企业、建立在县及县以下以零售为主的出书物发行企业;17.经新闻出书行政主任部分答应建立的只读类光盘仿制企业、可录类光盘出产企业;18.选用数字化印刷技能、电脑直接制版技能(CTP)、高速全自动多色印刷机、高速书刊装订联动线等高新技能和配备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书物印刷企业。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