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24-07-10     hth登录入口

  请问用电子发票的打印件和该打印件的扫描件报销(打印件被OCR扫描过程中就给发票验真、验重了),并且会回档纸质档也会存档扫描件。那是不是就不用再回档电子发票的原件了?

  单位收到的凭证确属电子会计凭证的,无论是不是收到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均应当主动向开票单位索取电子格式的会计凭证。同时,在进行会计处理时,使用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该纸质打印件的电子会计凭证原件。关于电子发票等电子会计凭证原件如何认定、如何获取,建议咨询国家税务总局等制发部门。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单位同时满足有关条件的,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电子会计凭证,形成电子会计档案,无需打印纸质件。同时,我部会同国家档案局印发的《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 号)再次重申了相关规定。对于打印发票的尺寸无相关规定。

  财会〔2020〕6 号文发布日期为2020年3月23日,重申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的即有规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此,单位原则上应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财会〔2020〕6 号的有关规定。

  拍照、截图、扫描等电子影像件属于电子副本文件,并不是电子会计凭证原件,不能仅以电子副本文件报销入账归档。

  请问用电子发票的打印件和该打印件的扫描件报销(打印件被OCR扫描过程中就给发票验真、验重了),并且会回档纸质档也会存档扫描件。那是不是就不用再回档电子发票的原件了?

  单位收到的凭证确属电子会计凭证的,无论是不是收到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均应当主动向开票单位索取电子格式的会计凭证。同时,在进行会计处理时,使用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该纸质打印件的电子会计凭证原件。关于电子发票等电子会计凭证原件如何认定、如何获取,建议咨询国家税务总局等制发部门。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单位同时满足有关条件的,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电子会计凭证,形成电子会计档案,无需打印纸质件。同时,我部会同国家档案局印发的《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 号)再次重申了相关规定。对于打印发票的尺寸无相关规定。

  财会〔2020〕6 号文发布日期为2020年3月23日,重申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的即有规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此,单位原则上应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财会〔2020〕6 号的有关规定。

  拍照、截图、扫描等电子影像件属于电子副本文件,并不是电子会计凭证原件,不能仅以电子副本文件报销入账归档。

  请问用电子发票的打印件和该打印件的扫描件报销(打印件被OCR扫描过程中就给发票验真、验重了),并且会回档纸质档也会存档扫描件。那是不是就不用再回档电子发票的原件了?

  单位收到的凭证确属电子会计凭证的,无论是不是收到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均应当主动向开票单位索取电子格式的会计凭证。同时,在进行会计处理时,使用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该纸质打印件的电子会计凭证原件。关于电子发票等电子会计凭证原件如何认定、如何获取,建议咨询国家税务总局等制发部门。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单位同时满足有关条件的,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电子会计凭证,形成电子会计档案,无需打印纸质件。同时,我部会同国家档案局印发的《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 号)再次重申了相关规定。对于打印发票的尺寸无相关规定。

  财会〔2020〕6 号文发布日期为2020年3月23日,重申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的即有规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此,单位原则上应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财会〔2020〕6 号的有关规定。

  拍照、截图、扫描等电子影像件属于电子副本文件,并不是电子会计凭证原件,不能仅以电子副本文件报销入账归档。

  请问用电子发票纸质打印件和扫描该纸质件的影像件报销,也会装订纸质档同时保存该扫描的电子档的,是不是不就不用再保存电子发票的原件了。

  单位收到的凭证确属电子会计凭证的,无论是不是收到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均应当主动向开票单位索取电子格式的会计凭证。同时,在进行会计处理时,使用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该纸质打印件的电子会计凭证原件。关于电子发票等电子会计凭证原件如何认定、如何获取,建议咨询国家税务总局等制发部门。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单位同时满足有关条件的,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电子会计凭证,形成电子会计档案,无需打印纸质件。同时,我部会同国家档案局印发的《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 号)再次重申了相关规定。对于打印发票的尺寸无相关规定。

  财会〔2020〕6 号文发布日期为2020年3月23日,重申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的即有规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此,单位原则上应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财会〔2020〕6 号的有关规定。

  拍照、截图、扫描等电子影像件属于电子副本文件,并不是电子会计凭证原件,不能仅以电子副本文件报销入账归档。

  老师您好,我想问一下关于投资性房地产转换的问题。 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取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中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里转换日的公允市价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计入所有者权益,但是在中级会计实务中,将此差额计入了其他综合收益,请问以哪个为准?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7号)应用指南等相关规定,自用房地产或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以公允市价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转换日公允市价大于账面价值部分计入其他综合收益。